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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

来源: 时间:2021年06月25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提前2个月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csc.edu.cn)进行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说明留学身份、CSC学号、抵达新加坡时间、原留学期限及应回国日期、申请延期原因、延期期间资助来源等,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请用中文书写并签字);

  2.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函(请使用单位信纸,标明导师的职务和联系方式,是否提供资助及额度等,并由留学单位盖章或导师签字);

  3.国内推选单位意见函(有国内学习/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还应提供其国内学习/工作单位意见函,此函应写给驻新加坡使馆教育处或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内单位负责国家公派管理的部门如: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交流处或学校盖章均可)。

  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教育处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经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二、注意事项

  1.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限)。原则上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2.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本科生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特殊情况参照上述程序申请,由教育处审核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3.累计延期在6个月(不含)以上的留学人员需续签延期补充协议。在获得审批同意后,可自行在信息平台下载延期补充协议(附后),填写完整签字后发送至教育处邮箱(edu@edusg.org.cn),由教育处审核签字后发送至留学人员。留学人员自行在信息平台上传延期补充协议,并按要求上传担保人继续担保书面声明。经审批同意延期的,信息平台内应回国日期会相应变更,请注意届时按期回国。

  4.拟回国日期在应回国日期后1个月(不含)内的,可以直接登录信息平台预订回国机票,无需申请延期。

  附件:延期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