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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假
来源: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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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或赴俄罗斯以外国家(地区)休假或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离开俄罗斯前,应获国外留学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变更-请假】模块报批。
2. 中途离开俄罗斯期间仍在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按下列原则处理: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学术科研需要,赴俄罗斯以外国家(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事宜连续不超过6个月(含)的,赴第三国(地区)期间,按在俄期间标准提供奖学金,资助期限不变;连续超过6个月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在离开俄罗斯前办理资助标准调整手续,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在该第三国(地区)标准享受资助,资助期限不变。回国(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事宜的,奖学金资助按本条第(2)款处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其他原因中途离开俄罗斯,资助期限以12个月(含)为计算周期,每个周期内累计离开留学所在国不超过30天(含)的,奖学金照常发放;计算周期低于12个月(不含),高于3个月(含)的,期间累计离开俄罗斯不超过15天(含)的,奖学金照常发放。超过前述期限的,自超出之日起按天扣除或退还奖学金。
(3)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对于上述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按项目规定办理。